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吃人礼教 (第1/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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仙迹骂得实在太过辛辣,可朱熹再也没法为自己袒护了。

他想起前年他曾迁任漳州知府时,因当地民风开放,男女无媒无聘便自由恋爱婚配,这种在他眼中“淫奔”的现象令朱熹深痛恶绝,于是颁布了法令强制漳州的女子缠足。他的确颁布过法令要求女子缠足且禁止当地女子出门,但这是为了重振整顿三纲五常,他也仅要求漳州女子如此,有何不对?为何要将天下女子缠足之风归结于他?未免太过偏颇!朱熹不由有些委屈。

在南宋,连公主都缠足,将一双大脚缠成一钩新月般的美人足,皇家尚且如此,民女效仿又有何奇怪?为何后世竟如此痛恨此事?更何况,他在漳州不仅要求女子缠足,他做了很多利国利民的实事、好事一一他核实田亩、免苛捐杂税、广播儒教、赈济灾民....他身为知府时兢兢业业之功绩,仙迹不提一字,难不成那些治学勤政、施政改一革还不如一个缠足令重要吗?想到此处!朱熹不由生出些气愤之情。

存天理灭人欲本是正道...他错了吗??

他弯腰拾起笔,明明有无数的理由为自己辩驳,但他还是望着撰写到一半的却迟迟无法再落笔写字。明洪武年间,朱元璋也惊诧道:“咱没有说过啊!”

马皇后瞪他一眼:“定然是你往后做的坏事!重八,你果然糊涂啊!”马皇后望着朱元璋也有些难以置信,激动得用力一拍身旁的桌案,气道,“重八,你先前总看不起秦始皇,可人家秦始皇都以陶俑代替人殉了,你你你....你怎如此糊涂!”朱元璋委屈万分:“咱真不知道啊!”

面上装得无辜,心底却有些打鼓:元朝也人殉啊,怎么没人骂忽必烈,光骂他了?还有那个缠足....都怪民间私通、私奔的风气太盛!叫他极为不喜,因此他将私奔定为重罪,还写入了《大明律》,难不成以后还是屡禁不止,他才会强硬令内命妇缠足以做天下表率?他低着头被马皇后苦口婆心地念叨,一点也不还嘴,心里却还是别扭地想,生是男人偶,死是男人俑,忠贞又不是坏事....但这两项制度影响了他在皇帝中的排名?

朱元璋的好胜心不由起来了,他老朱到底排几名啊!

心好似猫爪般挠着,他真想发言问后人这皇帝排名究竟是怎么排,他又身处几名?但林老夫子看到网友的留言笑了笑,继续往下讲秦法了[这位秃头同学说得蛮有道理的,但程朱理学不能光看它坏的地方,最初的程门立雪尊师重教,最初的理学儒佛结合,致良知、倡导本心,也不是为了压迫女性而存在。只不过,程朱理学遇到了不断集权的封建社会,为了适应皇权与集权,理学越到后面也与程颐、朱熹当初的本意大相径庭了,朱熹或许也没有料到,他的学生和后人,会将他的思想扭曲成集权与束缚百姓的工具吧?所以咱们说回秦法所体现出来的先进性,也一定要将他放在当时的社会制度里去看。

当然,在婚姻相对自由的情况下,秦律也为了保障婚姻稳定做出了一些规定。秦律允许夫妻双方离异,只要去官府办理好离婚手续就可以,但如果有一方没有去官府“请决”,存在私逃的行为,就要收到惩处,一般是被罚“黥城旦春”,这个刑法的意思便是在脸上刺字后男的发配去筑城,女发配去春米。罚得还是比较重的,但“严刑”正是秦律的一种风格。

那么,这项法律是怎么保障婚姻稳定的呢?

我们可以从出土的《睡虎地秦简》中看到这样一处记载:“女子甲为人-妻,去亡,得及自出,小未盈六尺,当论不当?已官,当论;未官,不当论”这条法律也蛮有意思的。这块秦简记录的案件情况是女子甲与人结婚后逃亡,秦更认为应当论罪,但秦吏在判决时竟然还会“实事求是”,他还注意到女子甲的身高低于六寸,太过矮小,是属于未成年人,因此在判决时为其减刑。这是秦法在严刑之外的另一个特征:详细周全。

《睡虎地秦简》还有另一处记载,是女子逃亡后再嫁,男子也重新娶了别的逃亡女为妻,被官府发现后,被判双方都处罚。我们可以看到,在婚姻关系里,秦律禁止的是私自离婚出逃这个行为,但这一行为主体不论男女,在论刑上是没有偏颇的。在秦朝,不论官府、百姓,他们从不强调女子守贞、贞洁,而是强调男女在婚姻关系中都要负相同的责任,强调男女都要为家庭稳定做出贡献,如果拿秦“婚姻”法与后面的朝代相比呢?

宋朝法律,女子要是主动和离,不论青红皂白,都要挨板子,还要坐牢!咱们熟悉的“千古第一才女”李清照就曾因想要和家暴骗财的张汝舟和离而被仗责投入大狱,幸好她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同情,在许多亲友的竭力斡旋下,李清照只坐了九日牢。而到了明清,女子的处境更糟了,女子地位因理学的影响进一步下降,再嫁都被视为不贞,和离更是几乎不可能。《大明律》就直接规定:“妻擅去者,徒三年,因而改嫁者,杖一百,离异归宗。”意思是大明朝的已婚女子如果有敢违背丈夫的意愿和离出逃的,不仅要坐三年牢,且如果那妻子逃亡后已改嫁,还要挨一百下板子,打完还要与后面的丈夫离异,回到自已原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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